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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要览

2001-02-14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中国古代遗嘱继承制度质疑

《历史研究》2000年6期发表魏道明《中国古代遗嘱继承制度质疑》,文章说,中国古代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遗嘱继承制度。遗嘱继承制度的产生,以单纯的个人所有权的普遍化和血亲观念的相对淡化为前提条件,而中国古代不具备这些条件;中国古代的法律仅允许被继承人在“户绝”时适用遗嘱,有子时则必须实行法定继承,与普通意义上的遗嘱继承制度相去甚远;虽然古代史籍中有实行遗嘱继承的个别实例,但不能据此认为中国古代存在遗嘱继承制度。

清末民法学的输入与传播

《法学研究》2000年6期发表俞江的《清末民法学的输入与传播》,文章认为,中国法学的渊源可追溯到近代西方法学输入期。但是在法学界,迄今为止,这段时期的学术清理还远远不够,其中,民法学术史的梳理尤其缺乏。

近些年来,清末新政中法制改革的意义已越来越多地受到国内外学界的关注。从1902年清帝发布变法诏书到1911年宣统逊位的这十年间,相继出台了宪法草案、新刑律、法院编制法草案、民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商律草案等一系列的近现代意义的法典性文献,基本上完成了通过模仿西方大陆法系构筑自己的现代法律体系的工程。尽管众多草案未来得及实施,但学界对它们在中国法律现代化转型过程中起到的关键作用都是予以肯定的。然而,研究者对同一时期移植西方法学的经验与成果重视不够,造成仿佛那些法典是凭空编纂出来的错觉,特别是这些法典大多是邀请日本法学家编纂的现象,更加重了这种错觉。实际上,清末来华的日本法学家大多不懂中文,他们的讲学需要中国留日学生翻译,拟出的法典草稿也需要翻译。而现在看到的各种清末的法典,其用语、用词都已经基本上脱离了日本汉字的影响,换言之,这些法典都已使用与当代中国法学接近的语言系统。对这个现象进行分析所能得出的结论只能是两个:第一,在1911年以前,中国学者已经基本上完成了吸收、消化和创立自己的法学概念体系这一过程。第二,当代中国法学拥有一个完整的概念系统直接得益于清末那一段大胆输入与传播西方法学的时期。民法学也不例外。

清末大多数民法学教科书是完全地、直接地接受日本民法学体系,即按照日本民法典的顺序和理论讲解。日本民法典的修订以德国民法典为主干,兼采当时世界上三十余种民法典和各种民法草案、法令、判决录、条约等,因此,按此体系学习的优点是接受的民法学理论相当完整。且清末民法学教育注重大陆法系各国民法的比较,这使学生在学习时视界宽阔。

当代文艺学学科建设症结

《浙江大学学报》2001年1期发表徐亮《文论话语的有效性与适度理性——关于我国当代文艺学学科建设症结的思考》,作者认为,近20年中国文论的进展有目共睹,其弊端则一言以蔽之,曰缺乏有效性,或曰自说自话。建立有效的文论话语的关键是在学理中说话,接着古今中外的经典所开始的路数讲,而只有重建经典所提出的问题,我们才能进入学理。这种重建就必然已是当代的和中国式的了,因此,必须反对借“中国式”的口实避开对经典的刻苦研读,走捷径。值此理性与现代性一起遭受怀疑之际,这种倡导适度理性的学术态度庶几对矫枉过正有所补益。

准市民的身份定位

《南京大学学报》2000年6期刊登了朱力的《准市民的身份定位》一文,文章说,无论在学术界还是日常生活语境中,对农民的定义有两个涵义,一是职业的,二是身份的,人们更偏向于从身份的角度理解农民。大批的农民工进城,在城市形成了一个新的准市民阶层,他们中的多数人将自己的身份定位在农村。而制度障碍、土地牵制、交往局限、社会歧视等因素,使准市民难以与城市和市民融合。长期的不融合会引发诸多的社会问题,影响城市化、现代化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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